为实在保证顾客合法权益,营建定心公正的消费环境,加速构建电子计价秤计量穿透式监督办理体系,严厉打击“缺斤短两”“做弊秤”等违背法令法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细则》等法令和法规,市场监管总局决定在河北省、浙江省、福建省展开电子计价秤计量监管试点工作,并试行以下规则:
一、生产者制作以出售为意图的电子计价秤应当获得契合JJF 2184—2025《电子计价秤型式点评纲要(试行)》(以下简称JJF 2184—2025)要求的型式同意证书,并严厉按照同意的型式制作和出售。
二、自2027年1月8日起,出售者不得出售不契合JJF 2184—2025要求的电子计价秤。
三、自2027年1月8日起,修补者不得修补不契合JJF 2184—2025要求的电子计价秤(按其他计量技术规范获得型式同意证书的在用网联电子计价秤在外)。
四、关于按JJF 2184—2025获得型式同意证书的交易结算用电子计价秤,计量检定应当履行JJG 1204—2025《电子计价秤检定规程(试行)》(以下简称JJG 1204—2025)。
五、2027年1月8日前(按其他计量技术规范获得型式同意证书的在用网联电子计价秤为2030年1月8日前),关于按其他计量技术规范获得型式同意证书的交易结算用电子计价秤,计量检定仍履行JJG 539—2016《数字指示秤检定规程》(以下简称JJG 539—2016),检定周期一般不超越1年。检定合格的,运用者可运用至检定有用期满。
六、2027年1月8日起,集贸市场用于公正复核的公正秤,应当契合JJG 1204—2025要求。
七、本公告所称的电子计价秤,是指最大秤量不大于100千克的中准确度级和一般准确度级的电子计价秤。
八、本公告所称的网联电子计价秤,是指一种衔接网络(互联网或局域网)并配有办理渠道的,能够在必定程度上完结称重、付款金额等数据存储、传输和可追溯功用的电子计价秤。